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07-09-28 信息来源: 浙江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厅机关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违规责任,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卫生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浙卫发〔2005〕197号)的通知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凡是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均应实行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性文件;

2.全省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涉及卫生重点工作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涉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的采购结果;

4.公布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名单,按季公布工程进度情况;

5.为抵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内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及结果;

7.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8.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9.医疗卫生信息和省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

10.省卫生厅领导分工、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11.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举报途径、处理办法;

12.其他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对卫生系统公开的内容

1.省卫生厅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

3.卫生系统评先评优事项;

4.涉及卫生系统内部管理的政策文件;

5.其他应对卫生系统公开的事项。

(三)对省卫生厅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1.厅机关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以及出国(考察、培训、访问)情况;

2.厅机关财务制度和各处室经费收支情况;

3.厅直属单位接收毕业生年度计划;

4.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5.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7.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8.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9.上级政府或统计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转移性支付经费和物资分配情况;

10.其他应在厅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选择最具实效的公开形式。

(一)凡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卫生厅子网站(www.zjwst.gov.cn)公开;

(二)与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在集中办事大厅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

(三)凡需向卫生系统公开的事项,要充分利用卫生政务系统和《浙江卫生》,以会议、文件、信息等形式公开;

(四)凡需向厅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机关政务公开栏、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干部述职、通报、公告、公示、文件传阅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公开内容的重要程度和时效性,确定公开时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对经常性的事项要定期公开,原则上一个月公开一次;对阶段性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公开;对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事项的应依照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彻底、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不履行承诺的;

(三)在政务公开中避重就轻,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

(四)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工作人员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承诺,不按政务公开的规定办事;

(二)对不予受理或办理的事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检查、监督或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处室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但能自觉纠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被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个人,应当认真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将整改措施(意见)书面报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处室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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