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5] 7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关于定期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委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公布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4件(附件1),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13〕220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