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 信息来源: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卫办规划[2014]2号

委机关各处室,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浙江省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规程》已经2014年11月10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浙江省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规划,是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本级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按照本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对一个时期卫生计生领域政府职能和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所作出的战略构想和具体安排。
       本规程适用省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工作,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以及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衔接、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工作应按照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议、审批和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成立编制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卫生计生规划由省卫生计生委涉及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编制。
       区域卫生规划按照现有程序编制。
       第七条  参加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取报酬。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八条 卫生计生规划按类别分为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按层级分为省级、市级及县(市、区)级规划。
       卫生计生规划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
       第九条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指列入省规划编制体系的专项规划,是一个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方向性、引领性的战略谋划,是政府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由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编制目录,是对某一重点领域发展目标的任务安排。
       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的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设备、经费等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第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性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专项子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标准(含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编制目录。
       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专项子规划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一般由当地政府负责发布。
       区域卫生规划由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卫生计生规划顾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由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计生规划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办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部门和涉及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规划办根据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制定规划编制的总体计划、工作规程和经费安排方案;负责各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负责各专项子规划的审核、规划编制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负责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需要,负责组织规划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承担咨询委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规划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半脱产从事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咨询委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咨询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代表和有关部门领导构成。咨询委根据领导小组授权,负责规划的咨询、论证、审议和评估。
       第十六条 咨询委设委员36名左右。其中医疗卫生专业委员、管理学委员10名左右,人口学委员、经济学委员、社会学委员、法学委员、民营医院代表若干名。
规划办经授权可对咨询委委员的名额和专业构成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涉及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遵循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规划办提出,经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编制。
       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由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主要业务部门提出,经规划办审核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编制(或由规划办提出建议目录,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编制)。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指向的子规划,由涉及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章  论证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的论证由规划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的论证由省卫生计生委涉及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每一项卫生计生规划的论证次数应不超过3次(含3次)。
       第二十一条 参加规划论证的专家由涉及该卫生计生规划的特定领域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构成应体现权威性、合理知识构成和区域分布。
       每次参加规划论证的专家人数应不超过10人。涉及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规划论证。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规划论证通过专家论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规划论证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规划文本及该规划编制说明送达参会专家;
       (二)专家论证会由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参加论证会的1名专家负责召集。召集人组织专家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三)专家论证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对规划文本的论证意见,填写署名的书面意见,并对是否同意规划文本提交衔接审核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专家论证会纪要;
       (四)涉及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投票表决结果和书面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
       (五)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在专家论证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文本、专家论证会纪要、专家署名的书面意见和专家论证会表决结果送规划办衔接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达到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的为未通过。对未获通过的规划,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按照本规程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组织论证。
       第六章  衔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必须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子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服从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原则。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专项子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应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医改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规划衔接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计生专门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手段、重要资源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区域发展方向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办对各涉及卫生计生子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提交的规划文本、编制程序,以及子规划的发展目标、内容、手段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规划的衔接审核通过委规划办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规划办全体成员会议由规划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次出席规划办全体会议的成员不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出席规划办全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的规划为通过。
       规划办应在规划通过衔接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咨询委审议。
       第七章  审议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规划审议通过咨询委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的形式进行。咨询会由规划办主任召集。
       咨询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参加咨询会的专家由规划办从咨询委委员中随机抽取。
       每次参加咨询会的咨询委委员为10名左右。其中,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人口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专业委员应有1名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办应在抽取参加咨询会委员时予以限制:
       (一)咨询委委员已经参加涉及本次提交审议的卫生计生规划(子规划)的编制,或已参加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
       (二)咨询委委员近一年来为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咨询会召开前,与本次提交审议卫生计生规划的主要业务部门及其成员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规划办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咨询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规划办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本次提交审议卫生计生规划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每一次提交咨询会审议的卫生计生规划(子规划)数量不超过2个(含2个)。
       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应在召开咨询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规划文本、专家论证会书面意见和审核报告送达参会咨询委委员,并请咨询委委员签收。外地咨询委委员的材料可以采取咨询委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咨询委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需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通知规划办,由规划办经核实后对参会咨询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参加咨询会的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规划文本和规划办出具的审核报告。在审议时,委员对审核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发现有规划审核报告中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认为规划存在尚待明确且可能影响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咨询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席咨询会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规划办负责人向咨询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召集人组织咨询委委员对规划审核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就审议中发现的未包含在审核报告和审核意见中的其他问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四)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该规划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五)召集人归纳总结咨询委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咨询会对该规划的审核意见;
       (六)咨询委委员对咨询会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七)咨询委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八)规划办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九)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咨询委委员在咨询会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咨询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票为未通过。咨询委委员不得弃权。咨询委委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对未获通过的规划,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应根据咨询会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咨询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规划办在接到负责该规划编制的主要业务部门关于提请重新审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安排咨询会。
       第八章  审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划办应在规划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统一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文本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履行规划审批职责。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咨询会审议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对规划进行审批。
       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对规划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规划办应在规划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卫生计生规划经批准后,牵头部门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以及实施进度,保障规划实施。未列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四十四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对预计难以达到规划进度或者难以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及时报委领导并送规划办备案。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卫生计生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化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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