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情景案例

发布日期:2015-08-11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岗位风险名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接受各种形式财物的贿赂

       案例情景:

       2010年,某药品经销公司的医药代表张某为了其代理的中标抗生素药品能够进某市人民医院,邀请医院感染科主任和科室党支部书记廖某携家属于双休日到该药生产基地考察,实际大部分时间安排廖某和家人到当地著名旅游景点游玩,旅游相关费用3500元由张某承担。回医院后,张某提出请廖某向医院药事委员会提交采购使用该抗生素的报告,并塞给廖某一只3000元的“报告费”红包,廖某收下并答应帮忙。经廖某打报告,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新药采购评审中极力推荐,医院决定使用该药品。张某为了联络感情,定期将廖某的私人轿车开出去清洗干净并加满汽油,每年累计费用近8000元。在廖某的关照下,该抗生素在医院感染科使用情况一直较好。廖某2013年生日前两天,张某邀请廖某逛商场,并提出送衣物给廖某作为生日礼物,廖某挑选了价值5000元的衣物,由张某付款。年底,张某塞给廖某一张内有3000元的银行卡,希望来年继续得到关照,廖某予以收受。2014年初,张某得知廖某在为晋升主任医师职称需要发表论文犯愁后,就多方活动,最终廖某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在某一级杂志发表,相关费用约2000元也由张某承担。

       案例点评:

       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药品代理商张某的抗生素药品进入医院和在其科室内使用提供帮助,通过多种形式收受张某蚂蚁搬家式的贿赂。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认为,这种小恩小惠或者服务等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算不上受贿。而行贿者往往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也许一次性送廖某两万元,廖某未必会收下,但经常给汽车加加油,买几件衣服,承担论文发表费用等廖某大概是不会拒绝的。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廖某在不经意间,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以廖某收受相应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等的总额认定其受贿数额,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控措施:

       加强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医务人员岗位实际,查准找全职业、职务行为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廉洁风险行为内容。针对查找出的风险点和风险环节,采取针对性强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开展岗位廉洁风险教育。通过正反典型案例教育,使其全面知晓岗位廉洁风险点和风险内容,明晰相关法纪条规,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职权运行流程。针对岗位风险环节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按照配置科学、秩序严密、制约有效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明确并公开权力行使的基本程序、承办岗位、风险内容。三是综合开展风险防控。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对权力运行中廉洁风险实施动态防控。对不同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控、责任到人。对风险较高的建议权、决策权、采购权等,进行合理分解,强化制约监督。四是及时开展风险预警。通过风险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洁风险。

       法条链接: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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