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申请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门户网站(www.jingdiaofurniture.com)《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hejiang.gov.cn)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本机关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由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60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1-87838222,邮箱:zjswjwxxgk@zjwjw.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为避免延误,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60号。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838222 邮政编码:310009 3.网上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受理,申请人可直接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申请(具体网址:http://zfxxgk.zj.gov.cn/web1/site/col/col4567/index.html ),也可由本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跳转。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中心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应“一事一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明确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以方便本机关及时查找提供,也可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提供信息错误。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委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答复处理。 (4)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委受理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1)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本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机关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571-87057277,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政编码:310025。 浙江省监察厅联系电话:96178,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邮政编码:310007 。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政编码:3100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通信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09号,邮政编码:310004。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