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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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2016年省政府深化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51号)。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我省深化医改重点任务,进一步扎实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2015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出台,提出在全省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到2020年,全省规范签约服务覆盖一半人口,基层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 2.2016年5月,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提出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2016年6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提出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4.2016年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要求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二、文件起草经过 2016年4月,为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签约经费、签约覆盖面、服务流程等有关工作要求,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初稿),先后将文稿征求11个市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等省级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市及省级部门的修改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 5月25日,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其中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6月上旬,我委根据国医改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对照国家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对《通知》(初稿)进行了修改,同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进行了沟通。6月下旬至7月,《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和11个市卫生计生委(局)意见。7月28日,修改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好的《通知》8月12日经省卫生计生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16日《通知》文稿进入部门会签,并通过省法制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文件是在浙政办发〔2015〕65号的基础上,结合国医改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2016年深化医改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签约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服务模式、经费管理、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出台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文件。2016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出台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文件。统一执行市级文件的和已经出台文件的县(市、区)可不另行制定。文件必须明确签约服务经费标准、长效筹资机制、医保配套政策等。2016年开展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100%,规范签约服务覆盖率达20%;2017年规范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省实现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规范签约服务覆盖一半人口。 第二部分:完善签约服务模式 1.优化签约服务团队。在我省原有的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团队基础上,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的,鼓励上级医院医生和中级以上的退休临床医师作为团队成员参与签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2.优化签约方式。主要是提出可以多种方式与居民签约,并且对于已签约2次(签约时间2年)以上的居民,在居民知情同意和信息化基础上,探索建立自动续约模式。同时根据国家文件和我省实际,提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院建立“1+X”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3.优化服务路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一步优化机构内部设置,优化签约对象的就诊流程,引导建立签约对象门诊预约制。要求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责任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 4.推行健康管理服务模式。要求为签约对象提供综合性、防治结合、全程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倡导签约医生在门诊诊间完成慢性病人、老年人等签约对象的健康管理。根据国家文件,提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 第三部分:加强签约经费管理 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签约服务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进一步强调签约服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根据国家文件,明确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签约服务对象,其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部分: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1.加大组织宣传力度。主要是要求各地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培训和宣传。 2.完善医保、物价等配套政策。根据国家文件和我省实际,提出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落实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加大对基层首诊、签约服务的倾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与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改革试点,让责任医生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和医保基金守门人。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责任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等项目价格。 3.完善综合激励政策。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提出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的综合激励措施。 4.推广工作先进经验。根据各地的签约服务工作经验,提出培育省级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培训基地和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示范点建设,推广成熟的签约服务做法和经验。 第五部分: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助推签约服务和分级诊疗。 第六部分:附件: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示范点建设方案 四、文件施行时间的说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为了与2015年浙政办发〔2015〕65号文件的工作时间相衔接,二是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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