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政发函〔201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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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证明材料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发函〔2017〕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附件)。请各地按要求贯彻并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大厅,落实取消事项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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