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通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及开展项目的通知 | ||||
| ||||
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2号)文件规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通过技术审核才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检测。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审核,截止2018年1月10日,全省通过浙江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173家,试运行6家,现予以公布。 附件: 2018年1月11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
|